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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者按:2024年,全國人大代表朱建弟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提出《關(guān)于進一步完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的建議》(以下簡稱《建議》)。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朱建弟代表《建議》的答復中指出,會計師事務所在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應承擔的是過錯責任,不能認為其受到了行政處罰就必然存在過錯,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保持了必要的職業(yè)謹慎,則不應認為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過錯,不能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。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進一步強調(diào)了在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應當遵循“過責相當”的原則,合理認定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責任。這一指導原則對于各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,實現(xiàn)科學合理、公平精準地認定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責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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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最高人民法院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0782號建議的答復
中國注冊會計師協(xié)會
2024年8月